(2016)鄂1087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与黄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黄艳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4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滋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法定代表人:张大兵,邮储银行行长。被执行人:黄艳华。本院在执行邮储银行与黄艳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1向被执行人黄艳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艳华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邮储银行借款本金18071.32元及利息8202.43元(从2013年10月26日起按年利率15.3﹪暂计至2016年10月14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12.41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暂计至2016年10月14日),申请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黄艳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艳华银行存款27876.16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李家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