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20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荣标与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标,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4民初2089号原告郭荣标,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委托代理人贾建国,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泗县北二环消防大队向东300米。法定代表人江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荣标诉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荣标的委托代理人贾建国、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孙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荣标诉称,因借了原告现金407000元,被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该借款的还款时间、利率。借款到期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敷衍,至今分文未付。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07000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息4%计算);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对于与原告诉称的被告借款407000元现金,其中400000元是本金,7000元是利息;2、原告诉求按照4分计算利率显然超过了法定的利率标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1、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2、借条一张,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约定了借款本金及利息和还款期限。3、收据一份,证明被告已经收到原告的出借款407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7日,因公司经营需要,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向郭荣标借款407000元,被告公司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和收款收据,该借条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7000元,借期为3个月,月利率4%,到期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支付原告借款本息,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不予偿还。原告为此诉讼来院,双方产生纠纷。本案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16)皖1324民初208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位于亚非.星光5D影城综合体164、165号房产予以查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郭荣标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向原告借款407000元,并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理应按照约定偿还给原告,因双方关于月利率4%的约定超过国家法律关于限制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应当按照月利率2%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抗辩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徽亚非国视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郭荣标借款本金407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月2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60元,减半收取3780元,财产保全费2605元,合计6385元由被告负担,现暂由原告垫付,待被告付款时一并付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