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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13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深圳市旭泓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润品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旭泓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润品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少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1393号原告深圳市旭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存美。被告深圳市润品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少佳。被告谢少佳,男,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旭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润品四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谢少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旭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向 翔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颜康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