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7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熊丹、胡元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熊丹,胡元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087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熊丹,女,出生于1972年12月26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元清,男,出生于1969年9月20日,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镇高才,湖北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熊丹因与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胡元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熊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2014)鄂松滋民初字第00091号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沈忠明审判员  艾维明审判员  张道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君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