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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21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某、曹某甲申请执行赵某、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甘0521执168号曹某、曹某甲、赵某、赵某甲: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曹某、曹某甲申请执行赵某、赵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案款90000元,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125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6月16日交来案款40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将被执行人拘传法院,于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除去被执行人赵某甲已付的40000元外,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9日一次性给申请执行人曹某甲案款4万元。二、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10000元的债权。三、赵某的陪嫁物品归赵某所有。案件受理费1375元,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赵某甲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16)甘0521民初10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和解履行完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