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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4执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吕明、董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董鹏飞,吕明,董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342号申请执行人:吕明,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下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被执行人:董鹏飞,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后松园*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申请执行人吕明与被执行人董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3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