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4执3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吕明、董鹏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董鹏飞,吕明,董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4执3342号申请执行人:吕明,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下街**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6********。被执行人:董鹏飞,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永康市西溪镇寺口村后松园*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73********。申请执行人吕明与被执行人董鹏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3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8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84执334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日红审判员 俞小旬审判员 程圣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