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5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刘超雷与宫兆林、宋修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超雷,宫兆林,宋修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5376号原告刘超雷,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告宫兆林,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被告宋修良,男,汉族,住莱西市。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东海西路39号世纪大厦一楼。本案在审理原告刘超雷与被告宫兆林、宋修良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超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