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72行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海事强制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和光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和光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行保6号请求人: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眉州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XX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碧君,该公司工作人员。被请求人:和光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东园122楼北区911室。法定代表人:克林顿。被请求人:和光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忠。请求人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海事强制令,申请强制被请求人和光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和光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其交付编号为WCSXXXXXXXX、WCSXXXXXXXX的正本提单各一式三份。此后,请求人以涉案纠纷业已解决,请求人已无强制被请求人交付提单之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且表示尚未交纳的申请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请求人撤回海事强制令申请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请求人上海锦林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请求人和光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和光国际货运代理(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海事强制令申请。审 判 长 韦 杨审 判 员 刘 晨代理审判员 陈咸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白静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一条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