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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民初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泸州纳溪同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与宋士楷、金代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纳溪同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宋士楷,金代彬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522民初2661号原告:泸州纳溪同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茂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分所律师。被告:宋士楷,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君模,男,生于1947年11月18日,汉族,系被告之父。被告:金代彬,男,生于1982年11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永健,四川科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同泰公司与被告宋士楷、金代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宋士楷和金代彬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同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停止对原告公司车辆川XXXX**、川XXXX**挂两车的执行。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我司购买了仓栅式运输拖车和欧曼半牵引车各一台,并于2013年5月17日登记上牌,车牌号川XXXX**、川XXXX**。2015年3月31日,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5)合江民保字第10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所谓金代彬挂靠在原告公司的上述两车。2015年9月23日,该院作出了(2015)合江执字第42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原告协助执行,将该车交付合江县人民法院。而实际上,两车所有权早已经完全归属于我公司。我公司曾与金代彬签订了《车辆挂靠协议》和《分期还款协议》,但金代彬在经营过程中因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我公司在2014年12月28日对金代彬下达了暂扣两车的通知,并将车扣置于蓝安路三友物流公司停车场,金代彬同时丧失经营资格,对该车辆不再享有任何权利,且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对该车进行了处置。2016年5月11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于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5)川0522执行15号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不服,请求查明事实,依法判决。被告宋士楷辩称,我与金代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该调解书生效后,金代彬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所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依法对金代彬的车辆进行了审查,原告虽于5月11日提出执行异议,但经合江县人民法院2016年8月15日作出(2016)川0522执异15号裁定,驳回了原告的异议,为此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金代彬辩称,原告只是车辆被挂靠的单位,并非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双方之间签订了挂靠协议,且该车辆的按揭贷款也是由我偿还,与我之间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原告已经向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民初字第1186号调解书原告本该协助执行,却自作主张将我车辆低价出让,给我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中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2013年5月20日同泰公司与金代彬签订的《车辆挂户协议》、2013年5月29日同泰公司与金代彬签订的《分期还款协议》、2015年7月16日同泰公司给合江县人民法院《关于对合江县人民法院(2015)合江执字第424号协查通知书的回复》、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川0522执异15号、合江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合江执字第424-1号等证据。以此证明川XXXX**、川XXXX**挂“欧曼”牌车虽系金代彬购买,但金代彬该车挂靠同泰公司后没有按约履行支付欠款义务,依协议其车的所有权应归属同泰公司并有权对该车进行处置。同时证明合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该车不当,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而有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告宋士楷为证明其诉讼主张,提交了合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5)民初字第1186号。以此证明被告金代彬依法应当偿还到期债务。被告金代彬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同泰公司、被告宋士楷出示的证据来源的真实、合法、关联性予以确认,但对同泰公司出示的《车辆挂户协议》、《分期还款协议》内容本院认为有悖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原告同泰公司(甲方)与被告金代彬(乙方)签订《车辆挂户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欧曼”牌、“安通”牌川XXXX**、川XXXX**挂加入甲方,挂名为泸州纳溪同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在挂名期间乙方享有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管理费1500元,各项规费和管理费,必须在当月25日至月末缴清次月金额,否则从次月1日起,应向甲方每天交纳100元违约金;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按时按约定还购车垫款、欠款的,视为乙方自愿将该车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交付甲方行使,并将使用权经营权质押给甲方,甲方有权将其车辆进行扣留待处。在扣留期15日内,乙方仍不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权对所扣车辆委托相关部门估价后予以拍卖转让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变卖,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所得款项扣减此车所欠垫车款及各项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乙方;车辆未还清公司垫付购车款本息之前,乙方自愿将该车抵押给甲方,所产生的违约金、保证金,按《分期还款协议》执行。该协议对其它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3年5月29日,金代彬(乙方)与同泰公司(甲方)签订《分期还款协议》,约定:“乙方购买‘欧曼’牌川E459**、川E10**挂号车,挂靠于同泰公司,向同泰公司借款85686元,分期归还甲方,并将挂靠甲方的川XXXX**、川XXXX**挂号车作为抵押物。乙方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六个月分期偿还同泰公司借款本息人民币85686元,六个月内还款利月利率为15‰。如2013年11月30日还没有偿还借款,则未还清部分月利率30‰。还款方式:逐月支付。每月最少还本金10000元整,管理费、利息、二维另付。乙方到期未按时向甲方还款,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还款即为违约,乙方承担每天100元的违约金,如果累计两天未按时足额还款即视为根本违约,甲方有权提前收回到期和未到期的全部款项及利息、违约金。乙方自愿将挂靠于甲方的川XXXX**、川XXXX**挂车委托甲方进行变卖。卖车款优先用于偿还甲方的所有费用,余额多退少补。……。”上述协议签订后金代彬未履约,2014年12月28日同泰公司将金代彬所有的川XXXX**、川XXXX**挂车强行暂扣,敦促还款。2015年3月10日,同泰公司单方委托泸州市天成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欧曼’牌川XXXX**、川XXXX**挂进行评估。2015年3月18日,同泰公司以该车辆成交价229999元卖与高文明。首付款10万元,其余款在7月6日前付清。2015年4月6日,高文明按约定将余下购车款85366元转入四川省泸州市联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间,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5)合江民保字第106号,查封了金代彬所有的挂靠在同泰公司名下的“欧曼”牌汽车一台(川XXXX**、川XXXX**挂)。2015年4月23日,本院《民事调解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186号确认“被告金代彬于2015年4月25日前偿还原告宋士楷借款本金4.5万元及2011年3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利息4.456万元;2015年4月1日起至还清上述款项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该案调解书生效后,被告金代彬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宋士楷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23日,本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合江执字第424-1号,要求同泰公司协助执行,将号牌为川XXXX**、川XXXX**挂“欧曼”牌大型汽车一台交付本院,原告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执行裁定书》(2016)川0522执异15号,裁定“驳回案外人泸州纳溪同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故原告于2016年8月29日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前列诉求。本院认为,原告同泰公司庭审中出示的《车辆挂户协议》、《分期还款协议》中,均载明“欧曼”牌川XXXX**、川XXXX**挂车为被告金代彬所有,金代彬与原告间仅是挂户经营关系,原告虽在该车中垫付部分款项和约定了相关费用,金代彬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该债权债务关系可依照合同的约定“由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争议,并非被告金代彬违约能发生该车所有权转移。原告未按约定解决争议而强行将金代彬所有的车辆扣留并处置,属侵权行为。双方虽在《车辆挂户协议》中约定:“不按时按约定还购车垫款、欠款的,视为乙方自愿将该车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交付甲方行使,并将使用权、经营权质押给甲方,甲方有权将其车辆进行扣留待处。”的条款,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该条款的约定与之相悖,故此车辆的所有权仍属被告金代彬,原告不具有该车的处置权。综上就本案执行标的原告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泸州纳溪同泰汽车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毅审判员 陈小容审判员 宋联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