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5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杨啟帆与被告王陆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啟帆,王陆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5516号原告:杨啟帆,男,1990年4月23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平,江苏天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陆军,��,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现关押于江苏省溧阳监狱。原告杨啟帆与被告王陆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晓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啟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新平,被告王陆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啟帆诉称,2015年7月29日凌晨一点左右,被告打电话叫原告出来,原告到达浦口××××街道彩虹桥后才发现,被告聚集十三人手持棍棒等待原告,原告到达后,被告强行拉拽原告下车,殴打原告并损坏原告驾驶的车辆,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事后,原告拨打110报警,警方到场后,被告等人全部逃跑。原告被送至南京市××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内上髁骨折、左侧第2掌骨骨折,共住院22天。现要求被告赔偿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6177.42元。被告王陆军辩称,医疗费按发票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予以认可,其他费用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9日凌晨,被告因认为原告插手杨啟华之间的家庭矛盾,与原告相约在浦口××××街道彩虹桥见面。原、被告双方见面后,言语不和,原告见被告带有多人并手持棍棒,就先动手打被告,被告遂纠集多人殴打原告,将原告打伤,并将原告驾驶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砸碎。原告受伤后被送住南京市××区中心医院治疗,诊断为1、右肱骨内上髁骨折;2、左侧第2掌骨骨折;3、左耳廓损伤;4、右肘部皮肤裂伤;5、身体多处挫伤NOS。共住院22天。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2016)苏0111刑初109号刑事判决��,刑事案件庭审笔录,南京市××区中心医院病历、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证据在卷证实。原告杨啟帆受伤后遭受经济损失如下:1.医疗费20741.42元。有原告提交的医疗费单据1张(复印件加盖浦口区中心医院住院处章)及浦口中心医院门诊发票遗失补打证明6张予以证实。被告提出要求原告出示正式的医疗费票据原件,因原告医疗费票据原件不知放在何处,无法提交原件。但原告提供的遗失证明及住院收费票据复印件上均有浦口区中心医院盖章,本院予以认可。2.住院伙食补助费44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3.营养费396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4.误工费100元/天×52天=5200元。原告要求误工费每天100元,因原告系南京帆展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要求的误工损失计算标准并未超过该行业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可。原告要求误工计算天数55天,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证明其实际误工52天。被告认为只能按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5.护理费100元/天×22天=2200元。原告要求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用,每天1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6.交通费500元。本院酌情认定。7.车辆前后挡风玻璃费用2385.67元,有价格鉴证结论书予以证实。原告要求损失过高,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认可。以上损失合计31863.09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和��产权受法律保护,被告纠集多人对原告实施殴打并损坏原告的车辆,对原告所受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遇事未能冷静处理,先动手打被告,造成事态的扩大,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事发起因、事发过程,本院认为,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陆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啟帆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车辆损失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490.47元。二、驳回原告杨啟帆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王陆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18)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邵晓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梅 婷书 记 员 王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