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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3民初14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肖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肖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03民初1489号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206号山水御园3幢1层。法定代表人:李凤翔,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英,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肖盛,男,30岁,汉族。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与被告肖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以被告肖盛已缴清物业服务管理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海联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凤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