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2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邹雪花与包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雪花,包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35号申请执行人邹雪花,女,197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包丽华,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29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包丽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包丽华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503724元(其中执行标的496378元、执行费734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亚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毛 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