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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29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3

案件名称

魏新林与田玉珍、王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新林,田玉珍,王保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26民初2977号原告:魏新林,男,195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夏邑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田玉珍,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王保建,男,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魏新林与被告田玉珍、王保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新林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玉珍、王保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新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玉珍、王保建偿还借款1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田玉珍、王保建承担。事实与理由:2001年3月5日被告田玉珍与王保建向原告借款15000元,并且打有借款条一份。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无果,形成纠纷,诉至法院。被告田玉珍、王保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1年3月5日被告田玉珍、王保建因做生意向原告魏新林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条一份。该借款事实有原告魏新林提交二被告出具的借款条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田玉珍、王保建向原告魏新林借款15000元,并出具了借款条,原、被告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依法成立。综上所述,原告魏新林要求被告田玉珍、王保建偿还借款15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玉珍、王保建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新林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田玉珍、王保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雷功审 判 员  宋治业人民陪审员  孙万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山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