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执8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合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枣庄壕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合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枣庄壕润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815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合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六路78号B-419B室,组织机构代码06123417-7。法定代表人程超,总经理。被执行人枣庄壕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吴林街道办事处院内,注册号91370404310399192T。法定代表人刘瑞,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合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枣庄壕润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合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枣庄壕润建材有限公司履行给付欠款188049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合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天津合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8804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天津合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滨功民初字第366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郡峰代理审判员 夏 叶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