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0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广西平乐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刘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平乐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刘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0民初1197号原告:广西平乐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正北街51号。法定代表人:周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柳先,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莉红,广西柳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琛,男,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泌阳县人,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平乐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平乐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平乐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平乐县顺达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靖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