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浙江金秋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浙江金秋贸易有限公司,宁波市镇海金秋贸易实业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油贸易有限公司,陆裕祥,干惠芬,许雪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34144-6)。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苗圃路28号。代表人:孔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金秋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041609-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招宝山街道宏远路818号。法定代表人:陆裕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市镇海金秋贸易实业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438180-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金锚路688号。法定代表人:陆裕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宁油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8466-3)。住所地: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华楼A座307室。法定代表人:金朝晖,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陆裕祥,男,195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干惠芬,女,195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被执行人:许雪琴,女,193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本院作出(2015)甬镇商初字第86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浙江金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宁波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现被执行人浙江金秋贸易有限公司向宁波市镇海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申请退股,宁波市镇海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经公告并审计,同意其退股申请,退股款划付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金秋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在宁波市镇海联合担保有限公司的所有股份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佳审 判 员 李 辉代理审判员 陈蓉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