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321民初9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沈演伦与沈庆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演伦,沈庆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321民初918号原告:沈演伦,男,194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布尔津县公安局退休干部,住布尔津县。被告:沈庆海,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布尔津县。原告沈演伦与被告沈庆海返回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沈演伦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履行返还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演伦撤诉。案件受理费1322.5元,减半收取计661.25元,由原告沈演伦负担。审判员 张文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春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