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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秀菊与余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菊,余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菊,女。被执行人:余建忠,男。本院在执行张秀菊与余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建忠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秀菊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余建忠履行了5000元。本院依法将余建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余建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