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张秀菊与余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秀菊,余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张秀菊,女。被执行人:余建忠,男。本院在执行张秀菊与余建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余建忠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4月27日申请执行人张秀菊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余建忠履行了5000元。本院依法将余建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余建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