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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02民初1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詹爱如与许志新、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爱如,许志新,陈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02民初1369号原告:詹��如,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三明市齿轮厂退休人员,住三明市梅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焱,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三明监管分局干部,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许志新,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三明市梅列区。被告:陈媛,女,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三明市新华都百货营业员,住三明市梅列区。原告詹爱如与被告许志新、陈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詹爱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志新、陈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詹爱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返还原告借款56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4月18日、2014年10月18日,被告许志新以做生意急需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460000元,其中4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该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媛对本案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许志新、陈媛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二份、账户历史交易清单一份、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账户历史数据查询单一份、二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等证据,该证据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原告申请的证人林某的证言,本院认定的事实除原告出借给许志新的460000元借款系2013年10月29日通过林某的账户转账给许志新,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月利率2%,借款期限届满后,许志新于2014年10月28日重新出具借条外,其他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许志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原告持借条原件要求许志新归还借款本金56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媛与许志新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媛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许志新与原告明确约定为许志新的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知道二被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由各自偿还,故该借款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陈媛对许志新尚欠原告的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许志���、陈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许志新、陈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詹爱如借款本金5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00元,由许志新、陈媛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 判 长  秦 榕人民陪审员  黄怡鸽人民陪审员  武海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玲慧附: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最高人��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