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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刑初7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徐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扬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21刑初73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扬,男,1996年7月3日出生,湖北省咸丰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咸丰县。因吸毒于2016年6月16日被玉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玉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6]7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阮小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徐扬在其位于本县芦浦镇小沙村的暂住房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李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一次。2、2016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扬在其位于本县芦浦镇浙江同亨协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宿舍内容留吸毒人员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3、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扬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4、2016年6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扬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邢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2016年6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徐扬在上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徐扬的供述,证人唐某、李某、邢某、林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查一联系、户籍证明、人口基本信息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扬法制观念淡薄,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中一次系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