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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024民督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仲琴申请支付令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仲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24民督83号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远县严陵镇建设路90号。法定代表人:孙蓉,总经理。被申请人:朱仲琴。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仲琴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29日发出(2016)川1024民督83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朱仲琴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但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发出支付令后,在三十日内无法向被申请人朱仲琴送达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的规定,应当裁定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川1024民督8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四川华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尹华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