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2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小勇、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叶小勇,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2执54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纱帽正街326号。法定代表人张胜,董事长。被执行人叶小勇,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蕲春县。被执行人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9号高科技产业大楼1栋14层1402室。法定代表人叶小勇,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中环大厦B座25层2404室。法定代表人叶小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14)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32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小勇、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本案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9,478,714.20元;执行费74,79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市汉南区百胜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叶小勇、武汉吕泰商贸有限公司、武汉东昆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553,508.2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闸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