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陈军与上海元昌科技有限公司、张繁荣合伙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张繁荣,上海元昌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30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196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张繁荣,男,1951年3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上海元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张繁荣、上海元昌科技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形锋审 判 员 王 勤代理审判员 倪圣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军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