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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民初6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智地广告有限公司与王银军、梁淼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智地广告有限公司,王银军,梁淼芬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6460号原告:绍兴市智地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江滨新村11A幢403室。法定代表人:杜浙华,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洁,浙江左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银军,男,汉族,1987年5月17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被告:梁淼芬,女,汉族,1990年4月9日出生,绍兴市人,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绍兴智地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银军、梁淼芬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绍兴智地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华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