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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30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吴当斌与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当斌,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3080号原告:吴当斌,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贤巷3号青鸟大厦第12层。法定代表人:董航,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君,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当斌与被告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工贸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吴当斌诉称,要求工贸公司退还扣押的违章保证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事实和理由:吴当斌系工贸公司员工,从事驾驶员工作,工贸公司要求我缴纳了3.5万元的违章保证金,后我于2015年12月25日离职,工贸公司只归还了1.5万元,还有2万元没有归还。工贸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工贸公司实际办公地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要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向本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若发生争议,由工贸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工贸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工贸公司举示的不动产证书、公司挂牌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工贸公司的实际办公地点位于重庆市渝中区四贤巷3号青鸟大厦第12层,故工贸公司的住所地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根据双方约定,工贸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重庆工贸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丹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