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1民初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黄彬与蓬溪县晶鑫屠宰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黄彬,蓬溪县晶鑫屠宰场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1民初1353号原告:刘黄彬,男,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星,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明,四川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蓬溪县晶鑫屠宰场。主要经营场所:蓬溪县赤城镇蜀北上路。执行事务合伙人:申晓林、杜云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源,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黄彬与被告蓬溪县晶鑫屠宰场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刘黄彬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黄彬撤诉。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刘黄彬负担。审判员 宋红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