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81民初8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2016)浙0381民初8224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虞月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1民初822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责人:洪滨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丽娜,女,该支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焕,浙江合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月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与被告虞月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虞月姑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撤回对被告虞月姑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73元,减半收取936.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詹应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