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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91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济南市汉城黑带跆拳道俱乐部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市汉城黑带跆拳道俱乐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91民初246号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生活家园85号楼1单元105室。法定代表人王常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深,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伏雨,山东彰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市汉城黑带跆拳道俱乐部,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辛廷忠,总经理。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华物业公司)与被告济南市汉城黑带跆拳道俱乐部(以下简称汉城黑带俱乐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华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文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城黑带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物华物业公司诉称,原告系济南高新区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接受新生活家园小区建设单位和业主委托,依法享有对新生活家园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和维护相关秩序的权利和职责。《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明文规定:严禁违章搭建各类建筑物或构筑物;严禁擅自在物业公共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等;严禁擅自安装不符合统一标准的影响物业外观和使用安全的设施、设备。被告在新生活家园37号楼商用房2层开设教学点,并未经相关业主及原告同意在37号楼商用房楼顶及外墙面公共区域设立“汉城黑带”广告牌。该行为违反了《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小区业主和原告的合法权益。经原告通知拆除,但被告置之不理。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拆除位于新生活家园37号楼商用房外墙面的“汉城黑带”广告牌,恢复原状。被告汉城黑带俱乐部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于2003年10月3日与山东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010年8月23日原告(甲方)与新生活家园小区37号楼1单元215室业主(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有:甲方向乙方提供下列物业服务: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当日,刘雪平对《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签署了《承诺书》。《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记载有:第十八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形状、颜色)、外立面,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6、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第三十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第三十二条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汉城黑带俱乐部与新生活家园小区37号楼1单元215室业主签订了案涉房屋的租赁合同,开设教学点。后被告在新生活家园37号楼该商铺窗户外悬挂了“汉城黑带”广告牌。被告向原告交纳了相应物业管理费。原告通知被告拆除广告牌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承诺书》、机打发票存根联、照片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原告物华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其与开发建设单位山东世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物华物业公司对新生活家园小区有权提供物业服务管理,负有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的职责。《新生活家园小区业主临时公约》第三十二条约定有“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中,原告物华物业公司有权向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相关业主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物业的承租人、借用人或者其他物业使用人实施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的行为引起的物业服务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解释关于业主的规定处理”。本案中被告汉城黑带俱乐部作为案涉小区房屋的承租人在所租赁商铺的窗户外安装“汉城黑带”的户外广告牌匾,系教学经营的商户招牌标识,并非利用楼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原告物华物业公司要求被告拆除该广告牌、恢复楼房外墙体原状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汉城黑带俱乐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相关证据,应承担放弃抗辩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济南物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青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人民陪审员  师长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