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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被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住哈尔滨市南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岳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军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