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14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王军与被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军,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4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军,住哈尔滨市南风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岳奎,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457号。法定代表人:张华周,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经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军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外民二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伟审 判 员 张弘野代理审判员 张世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