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朱俊臣与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臣,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101号原告:朱俊臣(曾用名朱强),男,2001年11月12日出生,土家族,学生。法定代理人:朱允芳(原告之父),男,农民。法定代理人:邱华丽(原告之母),女,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春秀,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住所地慈利县岩泊渡镇。法定代表人:王作岩,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秀,女,该校政教处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军,湖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俊臣与被告慈利县岩泊渡镇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朱俊臣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俊臣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俊臣撤诉。案件受理费2368元,减半收取计1184元,由原告朱俊臣负担。审 判 长 黎洪亮审 判 员 聂玉娥人民陪审员 吴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 翔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