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王立民与刘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民,刘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王立民,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佳,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81民初142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兰兰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2016年月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刘杨在银行的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账户存款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二、冻结被执行人刘佳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账户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司公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