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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恢7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743-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4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赵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赵钊在金融机构有存款账户,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