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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6执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2016)湘1126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欧阳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6执287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东溪街道泠江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欧阳某,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宁远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欧阳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人员依法对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了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法民一初字第6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谭国勇审 判 员  罗四平审 判 员  王贤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