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4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宁安市邮政局与被执行人赵丰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安市邮政局,赵丰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84执755号申请人宁安市邮政局,住所地宁安市。法定代表人金原植,局长。被执行人赵丰江,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宁安市。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2014)宁东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赵丰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宁安市邮政局货款66000元。逾期被告赵丰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宁安市邮政局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该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宁安市邮政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赵丰江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我院穷尽财产调查后仍认定被执行人赵丰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宁东商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赵丰江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宁安市邮政局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传民审 判 员 于延春人民陪审员 李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宋京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