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832号
原告:王忠富,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玉国,黑龙江杜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城港路200号。法定代表人张进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军,男,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柏,女,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富诉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富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忠富以与被告南通华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忠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宇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