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204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春生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生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4刑初64号公诉机关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生,男,1984年4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汉族,2016年6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铜川市公安局耀州分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6年8月9日被耀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耀检刑诉〔201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生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晨、姬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1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王春生驾驶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延西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80km+300m处,与前同方向行驶的马某驾驶的陕E×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尾部相撞,造成冀J×车同车人李某1死亡、王春生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人王春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生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春生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春生当庭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罚,不判处监禁刑,他好在外帮助被害人家属。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1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王春生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冀J×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车沿西延高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780km+300m处超限速超越前方马某驾驶的陕E×东风牌重型半挂车时,与前车车大箱左后侧碰撞,使冀J×车驾驶室严重变形,致冀J×车同车人李某1死亡。事发后,被告人王春生因找不到自己的手机而叫马某同车人李某2拨通“110”后自己报警,同时向“120”求救,并在现场等至交警队民警到来。被告人王春生负事故全部责任。2016年5月6日,冀J×车实际车主卢某赔偿被害人李某1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同日,被害人李某1妻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春生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春生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铜川市公安局警情信息、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接受刑事安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5月11日19点10分23秒有人用×号电话报案,在延西高速往延安方向780公里处两半挂车相撞,一人重伤,一人轻伤。2016年6月2日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侦查。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明,事故现场位于延西高速西安至延安方向780km+300m处,现场有肇事车辆欧曼牌半挂车冀J×、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陕E×,现场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驾驶员为王春生、马某,均在事故现场。冀J×车驾驶室右半部严重撕裂变形。陕E×车尾部大箱立柱、护栏脱落,车厢左侧箱板被撞变形。3、证人马某、李某2证言证明,2016年5月11日18时50分许,马某驾驶陕E×东风牌重型半挂车在延西高速公路西安至延安方向780km+300m处由南向北行驶时被一辆蓝色的欧曼牌半挂车追尾。欧曼牌半挂车上的驾驶员从车上爬出来后用李某2的手机报了警并向“120”打了电话。欧曼牌半挂车车厢右后侧路面上躺着一个人。4、被告人王春生供述证明,他是受雇于车主卢某驾驶冀J×车的。2016年5月11日18时50分许,他驾驶冀J×的蓝色欧曼牌重型半挂车沿西延高速路由南向北行驶到780km+300m处,前面有一辆重车行驶比较慢,他就向左侧打方向超车,此时从后视镜看到有一辆小车从后边开上来,他就想躲,但来不急了,他驾驶的车就直接撞向前面半挂车的尾部左侧了。他从车窗爬出来,在他驾驶的车大箱右侧的道路上找到同车的李某1,躺在地上。他找手机,未找到,就叫前面车上的人报了警。他当时的车速大概有100公里/小时。5、鉴定委托书、车检报告、车检照片证明,冀J×车发生事故时行驶速度约为103公里/小时,制动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7.2.4之规定。6、限速标志照片证明,发生事故路段限速为60公里/小时-100公里/小时。7、诊断证明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鉴定委托书、尸检报告、办案说明证明,王春生头皮挫裂伤。李某1因重度颅脑损伤死亡。8、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王春生驾驶制动系统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未能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超限速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9、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明,2016年5月16日,冀J×车车主卢某赔偿被害人李某1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同日,被害人妻子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王春生予以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王春生从轻处罚。10、户籍证明信证明,王春生出生于1984年4月2日,发生交通事故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1、被告人王春生驾驶证、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证明,被告人王春生具有A2驾驶资格。冀J×重型半挂牵引车行驶证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8日。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重大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两车受损,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春生在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至交警到来,当办案民警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作为司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及时报警是其法定义务,因此应从严掌握。被害人李某1的亲属得到经济赔偿,被告人王春生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王春生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司法局和哈尔滨市道外区司法局的社会评估调查,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冯玉超审 判 员 闫 翠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会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