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6刑初6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茂锋猥亵儿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6033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江茂锋,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藤县。因涉嫌猥亵儿童于2016年6月24日被羁押和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章少英,广东鼎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6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建议判处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章少英律师提出从轻辩护。查明事实被告人江茂锋为满足生理淫欲及性刺激欲望,于2015年开始,先后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天安花园、坂田雪象小学附近、宝岗小学附近及龙华街道民治南景新村等地尾随单身女童裸露生殖器自慰的手段对女童进行猥亵。2016年6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江茂锋在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办事处南景新村尾随民治小学三年级学生被害人王某涵(女,9岁)进入南景新村A12栋楼内,在上楼梯时裸露阴茎进行自慰,走到六楼时抱住王某涵后将精液射在王某涵裙子上,王某涵惊吓挣脱后跑回家中,江茂锋随即逃走。2016年6月24日12时左右,被告人江茂锋在龙华新区樟坑一区洗车店发现被害人曾某峰(女,13岁)单独一人行走,于是尾随曾某峰到樟坑一区161栋,在曾某峰拿门禁卡开门时,自称修锁人骗取曾某峰信任进入楼道,到三楼楼梯时,转身对着上楼的曾某峰解开裤子皮带掏出生殖器进行自慰,曾某峰发现转身跑回一楼打开大门跑开,江茂锋随即离开。随后江茂锋再次来到南景新村,在南景新村再次尾随王某涵进入南景新村A12栋楼内并问王某涵门禁出门是否要用钥匙,王某涵发现是前次抱住其的男子后,立即进入电梯。江茂锋跟着进入电梯内,在电梯门关闭后将生殖器掏出对着王某涵进行自慰。王某涵出电梯回到家中立即致电母亲报警,江茂锋被赶到的民警抓获。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其因形迹可疑接受巡逻民警盘查后如实交代罪行,可视为自首,可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 决被告人江茂锋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耀东人民陪审员王先月人民陪审员曾映霞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书 记 员 边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