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0881财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李家兴、梁协荣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李家兴,梁协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08**财保46号申请人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承天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李卫,董事长。被申请人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住所地:钟祥市郢中镇东街**号。负责人李家兴,经理。被申请人李家兴被申请人梁协荣申请人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钟祥市中保家电商场、李家兴、梁协荣诉前保全一案,2016年10月14日申请人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家兴、梁协荣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的四套房产的所有权(房产证号分别为:钟房权证郢中字第×××××××××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号、钟房权证郢中丙字第××××××××号)和被申请人李家兴所有的车辆鄂H×××××的所有权,并提供等额的银行存款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家兴、梁协荣位于钟祥市郢中镇的四套房产的所有权(房产证号分别为:钟房权证郢中字第×××××××××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号、钟房权证郢中字第××××××××号、钟房权证郢中丙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李家兴所有的车辆鄂H×××××的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二年;三、冻结申请人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钟祥市润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邓 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