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2民初60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刘金英与方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英,方文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2民初6065号原告刘金英,女,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方文昌,男,196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英与被告方文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出于当事人真实意思,且不损害他人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刘金英负担。审判员 崔长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文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