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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515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1与陈某2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1,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15执36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1,女,汉族,1966年2月12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陈某2,男,汉族,1965年1月14日出生,住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1与被执行人陈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1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陈某2协商房屋搬迁事宜,协商需要一定的时间,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颖审 判 员  林 浩人民陪审员  刘锷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