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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2执异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与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2执异66号申请人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闫家屯村110国道旁。法定代表人林春树,该公司。委托代理人闫志广,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县安家堡乡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基地。法定代表人梁海。第三人梁海,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住张家口市万全县膳房堡乡梁家庄村康复街***号。本院在执行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申请执行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于2016年10月11日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梁海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称,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申请执行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已生效,因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申请人已申请强制执行。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因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梁海。梁海的个人资产与被执行人公司资产混同。因本案被执行人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申请追加梁海为被执行人。本院查明,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申请执行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了(2016)冀070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货款1206038元、违约金100000元,合计1306038元。二、双方无其他纠葛。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的投资人梁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另查,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梁海一人,梁海出资比例100%。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一、(2016)冀0702民初229号民事调解书,二、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本院认为,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申请执行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万全县玟海机械加工有限公司系个人独资企业,现该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故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提出追加梁海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四)项、第二十四条(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梁海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执48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梁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张家口市中澳港建材商贸中心履行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6)冀0702民初229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货款、违约金及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小军审判员  赵洪瑞审判员  郑万川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 峰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异议案件予以立案(四)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第二十四条执行异议案件结案方式包括:(四)部分撤销并变更执行行为、部分不予执行、部分追加变更当事人,即异议部分成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