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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执1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2执1071号申请执行人:李xx,男,195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xx。法定代表人:赵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诉求,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402执10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岩岗人民陪审员  高 欢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中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