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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胡海军诉汲万才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汲某甲,汲某乙,汲某丙,汲某丁,汲某戊,汲某己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814号原告胡某某。被告汲某甲。被告汲某乙。被告汲某丙,出生日期不详,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汲某丁,出生日期不详,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汲某戊,出生日期不详,住齐齐哈尔市。被告汲某己,出生日期不详,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许汲某甲、汲某乙、汲某丙、汲某丁、汲某戊、汲某己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汲某甲、汲某乙、汲某丙、汲某丁、汲某戊、汲某己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胡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汲某甲、汲某乙、汲某丙、汲某丁、汲某戊、汲某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0元减半收取172.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卫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