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4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杨爱国与范曙光、杨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爱国,范曙光,杨整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4执413号申请执行人杨爱国,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范曙光,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杨整荣,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申请执行人杨爱国与被执行人范曙光、杨整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湘052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范曙光、杨整荣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范曙光、杨整荣在银信系统无存款,在农村中的住房不适宜执行处理,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兵凡审判员 邹军志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