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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22财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黄伊杰、龙伟强与王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伊杰,龙伟强,王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财保128号申请人:黄伊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7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东升镇。申请人:龙伟强,男,汉族,生于1968年5月11日,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新店镇。被申请人:王丽丽,女,侗族,生于1986年8月25日,贵州省余庆县人,现住营山县朗池镇。申请人黄伊杰、龙伟强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丽丽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丽丽及其丈夫胥航(已故)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营山县中虹新城10幢2单元第4层2-4-1住房一套(房屋合同编号:2012005068)。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上述房产仍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被申请人不得对查封房产行使买卖、赠与、设置抵押等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姚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