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4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建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建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432号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徐芹,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涛,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宝,男,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得当,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亿家安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