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20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军生与常锡庆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生,常锡庆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005号原告马军生,男,1971年2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委托代理人李玉红,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锡庆,男,1939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军生与被告常锡庆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军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军生负担。审 判 长 程 淑 芳审 判 员 李炎××人民陪审员 秦 二 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雄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