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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刑初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谢某、蔡某乙等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丽群,蔡俊,XX军,王东兴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81刑初6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丽群,女,1972年6月16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因赌博分别于2010年9月14日、2011年10月18日、2012年12月12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罚款五百元、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13年9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8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曹政,江苏恒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俊,男,1970年9月27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因赌博于2008年9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因赌博于2013年4月24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月29日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3月3日被取保候审,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XX军,男,1976年2月20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因赌博于2012年5月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赌博于2012年9月被丹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赌博于2013年3月20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8月12日经丹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被告人王东兴,男,1977年12月15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2015年9月15日因未经许可擅自经营被丹阳市公安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6)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丽群、蔡俊、XX军、王东兴犯赌博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雅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丽群、蔡俊、XX军、王东兴及辩护人曹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谢丽群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访仙镇窦庄精合金钢有限公司、丹阳市曲阿街道张巷村南甸45号、丹阳市胡桥康乐休闲中心,邀约陈某乙、尹某、吴某等多人,用麻将牌以赌“二八杠”形式聚众赌博4次,抽头获利人民币50000元,其中被告人XX军负责抽头3次,抽头获利人民币35000元。同年12月,被告人谢丽群、蔡俊以营利为目的,在丹阳市佳璐服装有限公司、丹阳市高皓炉业有限公司、丹阳市司徒镇全州颜村160号,邀约贾某、刘某、王某丙、朱某等多人,用麻将牌以赌“二八杠”形式,单独或共同聚众赌博4次,抽头获利人民币42000元,其中被告人谢丽群聚众赌博4次,抽头获利人民币42000元,被告人蔡俊聚众赌博3次,抽头获利39000元,被告人王东兴负责抽头2次,抽头获利人民币26000元。2015年7月28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XX军,同年8月17日,被告人谢丽群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2015年7月聚众赌博4次的事实,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6年1月,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谢丽群等人又在外聚众赌博,于1月18日立案侦查,被告人谢丽群、王东兴分别于1月21日、1月29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2015年12月聚众赌博的事实,被告人蔡俊被上网追逃,其于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蔡俊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XX军归案后对上述事实未如实供述,经进一步审讯才予以了供认。案发后,被告人谢丽群退出70000元,被告人蔡俊退出17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东兴退出2000元并预交了5000元的罚金保证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丽群、蔡俊、XX军、王东兴当庭均予以供认,并有证人吴某、尹某、张某、陈某甲、朱某甲、陈某乙、周某、朱某乙、钱某、巢某、束某、言某、贾某、王某丙、刘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清单,交款单,交款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案件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丽群、蔡俊、XX军、王东兴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赌博罪,依法均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丽群、蔡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XX军、王东兴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丽群、王东兴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蔡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XX军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丽群退出70000元,被告人蔡俊退出17000元,被告人王东兴退出2000元,均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兴系初犯,犯罪后自首,且系从犯,现能真诚悔罪,社区愿意对其进行监管和帮教,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根据被告人谢丽群、蔡俊、XX军、王东兴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丽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4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蔡俊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三、被告人XX军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2016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列三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的罚金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王东兴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五、被告人谢丽群退出的70000元、被告人蔡俊退出的17000元、被告人王东兴退出的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谢丽群尚未退出的3000元继续予以追缴后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智慧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荆 晶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