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21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黄叶菁与陆士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叶菁,陆士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2181号之一原告:黄叶菁。被告:陆士明。原告黄叶菁与被告陆士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黄叶菁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叶菁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叶菁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15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合计8635元(黄叶菁已预交),由黄叶菁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