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忠全与洪国明、顾彩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全,洪国明,顾彩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91民初8097号原告陈忠全,男,1964年5月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俭,江苏吴中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国明,男,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被告顾彩珍,女,1960年6月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苏州。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全诉被告洪国明、顾彩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忠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洪国明、顾彩珍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洪国明、顾彩珍银行账户资金1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淑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从2页共2页 来自: